原告河南西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屋公司)与被告中牟名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孙**,被告名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购销合同货款994636.18元;2、判令被告支付迟延支付货款利息277503.49元(截止2021.***.31);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等。
事实与理由:被告公司投资开发中牟县绿博园东侧、九州路南侧“名门紫园项目”,其中需要成套配电箱柜,原、被告于2015年1月28日签订被告提供的《名门紫园项目122地块配电箱采购合同》,2015年3月签订被告提供的《名门紫园项目123地块配电箱采购合同》,其中约定按批次付款及比例、违约...(本文书还有26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