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卢*因与被上诉人克良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一初字第02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本案进行了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卢*上诉请求:改判原审判决第一项为“卢*赔偿克良树35458.90元”,改判原审判决第三项为“克良树赔偿卢*2599元”,上诉费由克良树负担。事实和理由: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且生效(2015)宿中民三终字第00874号民事判决也已确定卢*承担60%的责任,一审判决卢*对克良树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错误。2、一审判决计算方式错误。应按照赔偿比例确定卢*的赔偿总额,再扣除卢*已支付的22900元,一审计算克良树的总损失后,先行扣除卢*已给付的款项,后乘以卢*应承担的赔偿比例错误。3、一审支持克良树的部分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认定医疗费数额错误,克良树提供的“和桥药品经营部”的销售单既不是正式发票,也没有克良树的姓名,更没有医疗单位的医嘱,不应得到支持。克良树的医疗费应为78239元,一审判决支持克良树交通费、营养费没有依据。4、一...(本文书还有48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