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与被告湖南鑫合丰服装洗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鑫合丰公司)、被告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被告鑫合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13404.52元(包括医疗费38408.27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2800元、营养费10800元、伤残赔偿金89732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8904元、护理费27000元、误工费88000元、交通费560元、鉴定费22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蒋**系被告湖南鑫合丰服装洗水有限公司的雇员,在被告的厂房从事水管改造工作。2019年3月10日23时许,原告蒋**在焊dn125水表旁进行接管焊缝时受伤。原告蒋**受伤后被送入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住院治疗28天,伤情诊断为:左股骨粗隆下粉碎性骨折。经株洲市枫溪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蒋**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伤后误工期330日、护理期180日、营养期180日,后续治疗费10000元。原告蒋**...(本文书还有48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