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被告赵*,农民。
一审被告赵**,农民。
一审被告赵**,农民。
一审被告赵**,农民。
一审被告农**,农民。
一审被告黄**,农民。
一审被告赵**,农民。
上诉人靖西市新甲乡万吉村安吉屯村民小组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靖西市人民法院(2016)桂1081民初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6年7月4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召集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辩论。上诉人靖西市新甲乡万吉村安吉屯村民小组法定代理人黄**及其委托代理人蒙**,被上诉人梁**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一审被告赵*、赵**、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原告之胞弟梁**去世后,其遗体安葬在靖西市××万吉村的地名为“山三丘”坡地上。2014年3月26日万吉村安吉屯村民小组经召开会议多数人同意后,在未报请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事先也未作出迁坟公告的情况下,就雇请挖土机等机械,在巴万屯××安吉屯仍然存在权属争议的“山三丘”进行土地平整作业...(本文书还有41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