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原告黄**,农民。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农民。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学生。
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赵*,农民。
一审被告赵**,农民。
一审被告赵**,农民。
一审被告赵**,农民。
一审被告农**,农民。
一审被告黄**,农民。
一审被告赵**,农民。
上诉人靖西市新甲乡万吉村安吉屯村民小组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靖西市人民法院(2016)桂1081民初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6年7月4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16年8月9日召集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辩论。上诉人靖西市新甲乡万吉村安吉屯村民小组法定代理人黄**及其委托代理人蒙**,被上诉人黄**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一审被告赵*、赵**、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原告黄**的丈夫、原告李**的儿子、原告李**父亲李**去世后,其遗体安葬在靖西市××万吉村的地名为“山三丘”坡地上。2014年3月26日万吉村安吉屯村...(本文书还有43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