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被告蒋**,男,1971年6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
上诉人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白公司)与被上诉人桂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以及一审被告蒋**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2015)秀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於署光、容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王*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电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桂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的委托代理人秦**庭参加诉讼,一审被告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为铺设桂林市山口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项目进场道路,接受被告对该项目的施工投标。双方于2011年9月25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2年1月,原告支付被告电白公司工程款1140000元。2013年10月14日,原告为甲方(××),被告电白公司为乙...(本文书还有32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