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桂0821刑初字****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思、代检察员罗*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及其辩护人张**、麦**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6年4月9日23时许,被告人李**伙同李*伦(另案起诉)应李*电话要求,纠集冯*1、冯*2、赵*(三人均另案处理)共五人,分乘两辆摩托车于平南县大新镇康健示范养殖场附近路边将被害人邝某某拦停,为邝某某邀李*同居女友莫*外出玩耍一事对邝某某实施...(本文书还有16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