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与被告福清市融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禹公司)、福建省水利投资开发集团新罗*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罗*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以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融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许*,新罗*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曾**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一、判令融禹公司立即支付曾**工程款630640元,并自2020年11月18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二、判令融禹公司立即返还曾**工程保证金495000元,并自2018年1月2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三、判令融禹公司立即给付曾**解除合同损失违约金125万元。四、判令新罗*务公司在本案未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范围内对融禹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15日,融禹公司与福建省水利投资开发集团龙雁水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新罗*务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融禹公司承包施工位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镇的“龙岩市新罗*雁石水厂引水隧洞(一期)工程”,承包范围为隧洞长3.3公里、明钢管150米。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本文书还有51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