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与被告安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三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安阳分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三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人民财险安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5000元、误工费78000元、护理费19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营养费4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5000元等,共计11113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17号,原告在被告处因脑血管病住院治疗,期间原告的牙齿疼痛,经被告单...(本文书还有17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