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汝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汝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被告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汝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不应当支付被告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共计223172.16元;2、认定原被告双方并未解除劳动关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汝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汝劳人仲案字(2021)98号仲裁裁决书事实认定错误。1、在被告所诉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均不应当再支持赔付。其中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属于实际损失,误工费和工伤...(本文书还有35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