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东方**********(以下简称华美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以下简称艺彩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美公司法定代表人光善红,被告艺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艺彩公司向华美公司支付拖欠的加盟合同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0日两年度的品牌管理费100000元;2.判令艺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30日内以年度的品牌管理费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日期至2016年4月30日止,按日利率5%计算违约金75000元;3.判令艺彩公司以100000元为基数,支付华美公司自2016年4月1日至实际支付日24%的利息;4.诉讼费由艺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华美公司与艺彩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签订《东方华美装饰加盟合同》,艺彩公司以区域加盟的方式成为华美公司的加盟商并向华美公司支付承包费,艺彩公司有权使用华美公司的商号和整套企业识别系统...(本文书还有22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