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1.张**与锦绣公司存在借贷合意,张**已向锦绣公司支付400万元借款,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并无矛盾。3.张**户籍地在北京市海淀区,一审法院有权管辖并审理本案,即便存在管辖权争议,锦绣公司在一审中已应诉答辩,无权在二审中再提出管辖权异议。
侯**述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同意一审判决。
海福公司、德恒昶公司在二审期间未发表意见。
张**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锦绣公司、海福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4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的标准,自2015年7月18日至2016年7月18日止;按年利率11%的标准,自2016年7月19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锦绣公司、海福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10万元;3.海福公司支付公证费1010元及快递费42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7月8日,张**(委托人、甲方)与海福公司(代理人、乙方)签署《委托投资协议书》,约定:2.1甲方与乙方协商后,乙方作为甲方的全权代表与项目融资方洽谈项目投资的相关事宜;5.1合同双方协...(本文书还有47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