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罗**、蒋**因与被上诉人贺*市亿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兆公司)、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贺*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6)桂1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罗**以及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罗**、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或者发回重审。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以公告送达,认定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已放弃答辩、质证和辩论的权利是错误的。因为一审法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的(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2034号民事判决的原告为上诉人,被告为被上诉人,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与本案是一班人马,在2034号案诉讼期间的2016年3月15日和2016年4月21日,一审法院通过广西法院信息中心给上诉人发了“现因案情疑难、复杂经批准扣除(延长)审限三个月”和“现因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经批准扣除审理(延长)审限3o天”的信息。上诉人收到信息于2016年4月21日用特快邮件回了函“原告根本没有申请庭外和解。请求贵院核查,并按程序,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判决。”充分证明法院可以通过电话联系或者信息等方式随时与上诉人取得联系,不存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而需公告送达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法院送达诉讼文书,若存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可适用公告送达(1)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2)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至第九十一条规定的送达方式,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达人的。因此,一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导致作出错误的判决。二、一审判决认定双方于2013年12月10日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的借款利率为月利率35‰是错误的,借款抵押合同的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0‰。因为被上诉人于2015年5月27日向一审法院起诉,法庭进行了开庭审理,双方提交了相关证据并在庭上对证据进行质...(本文书还有83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