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朱**因与被上诉人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昭平县人民法院(2015)昭民二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邓行奇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连、蒙晓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冯*担任记录。上诉人徐*、朱**及其委托代理人宋**,被上诉人贲**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4日,原告与被告徐*、合伙人黄文科、翟**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昭平品物语蛋糕店投资与股份分红事宜,协议第二条约定,原告占股31.25%,被告徐*占股25%;协议第五条约定“合作期间如有某方需退出股份,必须经另外三方同意方可退股并在大家约定时间内退回应得本金及分红”;协议第六条约定“财务管理:公私分明,专款专用。公款管理人不允许私自动用公款,一旦发现私自动用公款,其...(本文书还有28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