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罗**、蒋**因与被上诉人贺*市亿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贺*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6)桂1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罗**及其委托代理人梁**、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罗**、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或者将该案发回重审。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以公告送达,认定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已放弃答辩、质证和辩论的权利是错误的。因为一审法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的(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2034号民事判决的原告为上诉人,被告为被上诉人,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与本案是一班人马,在2034号案诉讼期间的2016年3月15日和2016年4月21日,一审法...(本文书还有35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