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青海省中医院(以下简称省中医院)与被上诉人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严**于2021年12月20日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省中医院支付后续医疗费40614.23元、交通费56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40元及护理费3211元,合计51687.23元的75%,计38765.4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2021)青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省中医院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省中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陈*、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省中医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医保机构已报销费用由省中医院承担错误,医保报销费用应该予以扣除。首先,医保报销的医疗费不属于严**的实际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医疗费数额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为准。因此本案中医疗费实际发生部分仅为严**承担的自费部分。其次,严**不能就同一损害事实获得双重赔偿,否则有违公平原则。根据《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受害人一般只能要求赔偿“实际损失”,不能就同一损害获得“医保报销利益”和“加害人赔偿利益”双重赔偿。并且如不予核减,省...(本文书还有52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