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依安县新发乡卫生院(以下简称新发卫生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新发卫生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法定节、假日应当支付的工资245,910元;3.要求被告给付应当由所在单位承担的社保部分20,425.20元;4.要求被告补发2021年9月工资3,000元;5.要求被告补发2014-2020年每年第13个月工资共计21,000元,以上合计335,335.2元。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法定假日工资34,138元,休息日工资215,172元;3、要求被告给付应当承担的社会养老保险金37,925元;4、要求被告补发2014-2020年每年第13个月工资共计21,000元;5、要求被告补发住房公积金32,400元。以上共计385,635元。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14年5月在新发卫生院工作,连续工作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担任护士等职务,2014年5月-2016年9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10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9年9月30日;2021年3月10日续签劳动合同,期限至2022年3月9日。2021年8月31日,被告口头通知辞退原告,原、被告之间在劳动合同生效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前,被告无法定理由且以口头方式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2021年11月3日向依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2月6日向原告送达依劳人仲字(2021)第****号仲裁裁决书,原告不服该裁决而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新发卫生院辩称,一、原告要求的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45,000元无事实根据,首先是按照依安县政府和卫健局的文件规定,对不符合继续上岗条件的职工依法辞退,不存在违法解除。其次,被告解除的是与原...(本文书还有81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