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浙江共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夏亿丰砼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21)宁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1)宁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支付109731.05元违约金,维持该判决书其他内容;3.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法院依法判决。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违约金应按照合同第十条第2款“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本文书还有35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