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秦**因与被上诉人长治医学院附属和济医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02月0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秦**,被上诉人长治医学院附属和济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秦**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因违法开除上诉人的经济补偿金20200元,经济赔偿金40400元,共计60600元。事实和理由:一是被上诉人和济医院违反劳动法,不为上诉人缴纳保险在先,又以上诉人休息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明显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依法应当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二是一审法院在认定上诉人的工资数额及赔偿年限问题上存在明显错误。三是被上诉人一审委托三人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程序存在瑕疵。
长治医学院附属和济医院...(本文书还有20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