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
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上诉提出:请求对被告人杨**从重处罚,改判其死缓刑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0万元。
原审被告人杨**以自己是被吴*1胁迫参与犯罪,且吴*2系被吴*1用斧头直接打死,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其改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为由提出上诉。辩护人以本案系因邻里纠纷引发,杨**属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对其作从轻处罚的辩护。
经审理查明:吴*1(同案犯,已判刑)因自己的儿子吴*旺放牛吃了吴*2(被害人,男,殁年37岁)家的苞谷苗,吴*旺受到吴*2的殴打,吴*1就此对吴*2怀恨在心。200...(本文书还有8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