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尚*吊装设备费26800元给原告;2.被告支付本案保全申请费288元、公告费260元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29日至2021年9月11日期间,被告多次雇请原告吊车到其承建的位于广西柳*县安琪酵母工地吊装设备,共产生吊装费用36800元。但被告仅于2021年8月4日、8月20日通过微信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尚余26800元未付。之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拒不支付。自2022年3年月份起,被告不再接听原告电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裁判所诉请求。
被告宋**未作答辩...(本文书还有8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