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马**与张**系夫妻关系,马**与马**系父子关系,张**与马**系母子关系。马**、马**及张**从事粮食收购生意。李**长期向马**、张**出售粮食。后经李**与马**、张**对账,马**、张**尚有3车共73192斤、每斤单价1.29元的玉米款项未付,总计94417.68元。该款经李**多次催要,被告并未支付。
另查明,马**于2009年10月14日注册成立位于谯城区立德镇马元的名为“亳州市谯城区马**农产品收购点”,该收购点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现处于存续状态。
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的玉米是出售给亳州市谯城区马**农产品收购点,还是出售给马**、张**个人。李**出售玉米系马**、张**与李**具体交接、核算和支付相应款项,李**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张**、马**催要款项时,张**、马**也从未否认...(本文书还有11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