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以下简称郑州航院)、被告郑州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物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4431号民事判决书,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1民终****号民事裁定书,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帆,被告郑州航院委托代理人侯**到庭参加诉讼。郑*物业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郑州航院于2012年5月24日签订的《郑州航院东校区专家公寓临街门面房租赁合同》;2、二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房屋租金308050元、押金(履约保证金)30000元及2012年5月24日至2015年4月13日的利息59925.63元(利息以3380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后续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二被告实际还清之日),共计397975.63元;3、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60603.5元;4、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24日,原告李**(承租方)与被告郑州航院(出租方)签订《郑州航院东校区专家公寓临街门面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郑州航院提供给原告经营用房一间,建筑面积305平方米**房屋用途为商业服务与经营**房屋位于郑州市郑*新区××园区××城路,合同期限为2012年6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止,经营范围为药店、诊所。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郑州航院支付了一年房租308050元和押金30000元,该笔费用由被告郑*物业出具收款凭据。被告郑*物业是由被告郑州航院设立和管理的专门管理学校物业管理事务的下属单位...(本文书还有71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