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袁**故意杀人、上诉人袁**、原审被告人石**窝藏、原审被告人张**毁灭证据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的主要证据有:
1、王*胜报案材料、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
2、证人智慧、宫贵山证言证实被告人袁**、石**带领被告人袁**包扎伤口过程。证人石**证言证实袁**有到过其家,后随其儿子到北京打工的事实。
3、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孙*芳被锐器切割颈内静脉不全离断引起大量出血而死亡;被害人王*凯被锐器切割颈部致颈总动脉横断,引起大失血而死亡。
4、作案工具菜刀、手电各一把,焚烧作案时所穿衣服残留物在案佐证。
5、上诉人袁**、袁**,原审被告人张**、石**的供述,在主要情节上能够相互印证。
上诉人袁**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没有杀害...(本文书还有7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