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关**诉被告贾**、被告侯**、被告闫**、被告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宏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霍**、被告侯**、被告闫**、被告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贾**偿还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130,000.00元整;2、请求被告贾**给付利息,按月利1.5分计算,从2014年1月11日是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全部利息;3、被告侯**、被告闫**、被告贾**对上述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还款义务;4、诉讼等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11日,被告贾**在原告手中借款共计人民币130,000.00元整,约定月利1.5分,并由被告侯**、闫**、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场给原告出“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找回被告还款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四被告还款。
被告贾**在法定期间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但辩论意见如下:对欠钱没有异议,但是被告贾**20*...(本文书还有9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