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称,涉案歌曲来源于被告购买的点播系统,不是被告从网络上下载的,故被告不构成侵权;公证费、代理费等与本案无关。
针对诉讼请求,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1.《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专辑封面+歌曲清单+光盘;2.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签订的音像著作权合同、公证书续展及声明;3.《我是传奇》专辑封面、歌曲清单及光盘;4.佛山市顺德区孔*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公证书以及续展声明。第二组:证据保全公证书1份、证据保全视频。第三组:包间消费刷卡小票、公证费发票。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全部证据予以综合评判。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告...(本文书还有27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