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称,涉案歌曲来源于被告购买的点播系统,不是被告从网络上下载的,故被告不构成侵权;公证费、代理费等与本案无关。
针对诉讼请求,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1.《我是传奇》专辑封面、歌曲清单及光盘;2.佛山市顺德区孔*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公证书以及续展声明。第二组:证据保全公证书1份、证据保全视频。第三组:包间消费刷卡小票、公证费发票。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全部证据予以综合评判。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告音集协系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社团法人,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及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
2008年7月24日,原告与佛山市顺德区孔*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佛山市顺德区孔*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限...(本文书还有22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