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银川荣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城房地产公司)、宁夏荣城鸿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城鸿嘉实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被告荣城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荣城鸿嘉实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荣城房地产公司向原告开具面额为118073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协助原告办理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号商业房的不动产登记;2.判令被告荣城鸿嘉实业公司赔偿原告逾期办理不动产登记违约金7061元[118073元÷365天×3.85%×567天(2020年8月31日至2022年3月21日)],并以118073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22日起继续按照年利率3.85%支付违约金至不动产登记办理之日;3.判令被告荣城房地产公司返还原告15000元;4.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37323元;5.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被告荣城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西侧、湖滨东街北侧荣城鸿嘉商业广场20号酒店式公寓项目进行销售。原告咨询时,被告荣城房地产公司的置业顾问赵*...(本文书还有49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