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与被告巫山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巫山县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以下简称重医大附二院)、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西南医院)(以下简称西南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2022年6月20日,原告肖*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经本院审查后,作出准许鉴定的决定,并依法委托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22年9月2日,原告肖*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医大附二院、西南医院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裁定予以准许。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巫山县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巫山县医院赔偿肖*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3415.4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巫山县医院承担。诉讼过程中,肖*将诉讼请求第1项变更为:判决巫山县医院赔偿肖*医疗费13643.64元、误工费65561.01元(2021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0日期间的实际工资差额)、护理费5760元(120元/天×4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840元(80元/天×48天)、住院前后生活费717.04元、残疾赔偿金87004元(43502元/年×20年×10%)、交通费4092.19元(含有发票的2114.5元)、住宿费827元(含有发票的259元)、...(本文书还有55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