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包头市明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包头明利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过程中被告(反诉原告)邬**提出反诉,本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包头明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张*,被告(反诉原告)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包头明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包头市假日·风景(暂定名)房屋定购合同书》向原告支付剩余房款24万元及逾期利息(以24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19日起计算至2018年7月19日为5177元,今后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继续计算至房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包头市假日·风景住宅项目(现名称为“景富家园”)开发商,2014年4月24日原、被告就包头市假日·风景(暂***小区f区**栋**号房屋的买卖事宜订立《包头市假日·风景(暂定名)房屋定购合同书》,该合同对双方买卖房屋的具体位置、购房价款、违约...(本文书还有45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