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张*偿还借款100000元。事实及理由:张*于2021年7月18日向王**出具借条,记载:张*向王**借款19.5万元整。王**向一审法院提交了通过银行转账10万元的证据,张*对该笔10万元借款予以确认。但剩余9.5万元借款,王**未提交相关的出借证据,张*也未收到过这笔钱,王**主张张*偿还19.5万元没有完整的事实依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导致判决错误。
王**在二审期间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文书还有4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