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贺*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微公司)与被上诉人广西三合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合公司)抵押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贺*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22)桂1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娥独任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被上诉人通过以物抵债的形式将涉案抵押财产抵给他人必然发生损害上诉人抵押权的可能性。涉案抵押物为机械设备,是可以随时移动和更换保管场所的动产。如发生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对抵押物的处置以抵押物尚存在,并能实际掌握、控制抵押物为前提。
条件。本案中,根据上诉人提交的《京东网络拍卖平台拍卖公告》可知,被上诉人广西三合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将涉案机械设备抵给案外人贺*市石鑫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后,该公司并非在机械设备原置放场地继续使用涉案机械设备...(本文书还有21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