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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5)红刑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6-11
  •  
  • 【案例概要】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李*3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住院病历等书证,证人胡某1、胡某2、胡某3、李*1、李*2等证言,被害人胡某4陈述,被告人李*3供述与辩解及鉴定意见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3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3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李*3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望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3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不持异议。功能性丧失应当是永久性丧失而非可恢复性丧失,被害人胡某4左肘关节功能性丧失25%以上(未达50%),构成轻伤一级。2、本案中,被害人胡某4存在过错。3、被告人李*3具有自首情节。4、被告人李*3系初犯、...(本文书还有274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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