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余**与上诉人湖南东方渌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渌江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22)湘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依法适用独任审判进行审理。2022年8月4日本院对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谈话询问,上诉人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农**,上诉人东方渌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余**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判决,依法判决上诉人东方渌江公司支付上诉人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鉴定费、医疗费共计68143.86元。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东方渌江公司已为上诉人余**购买工伤保险,但在劳动仲裁程序和一审审判过程中,上诉人东方渌江公司均未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不能确定其公司是否已为上诉人余**购买了工伤保险,故一审法院以此驳回上诉人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诉请,损害了上诉人余**的合法权益。2、根据法律规定,上诉人东方渌江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为上诉人余**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手续,因此即使上诉人东方渌江...(本文书还有45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