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颜*与被告周**、金宝出租公司、保险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周**、保险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建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颜*诉称,2013年3月3日,被告周**驾驶苏a******出租车在遇见红灯右转时,撞上骑电动车的孙*,颜*系电动车上乘客,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以下简称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周**负事故主要责任,孙*负事故次要责任,颜*无责任。现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42.7元、误工费1250元(共计15天)。
被告保险支公司辩称,对本起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苏a******出租车已在保险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结合原告提供证据认可742.7元、误工...(本文书还有10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