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与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以下简称北京天坛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吴**,被告北京天坛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王**、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4357615.92元,具体包括:医疗费123169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700元、护理费1226820元、营养费59400元、交通费11497元、住宿费36168元、残疾赔偿金1436438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416.73元、日常消耗品支出损失99987.12元(持续发生的费用暂按5年主张)、病历复印费210.4元、其他合理支出435.57元、鉴定费228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原告因体检发现颈椎处小肿瘤(2012年首次查出,良性,一直未有变化,且无任何临床症状)有变大趋势,故至被告医院就诊。经诊断,医生判断为神经鞘瘤,需要手术治...(本文书还有174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