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成建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22)湘102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通知双方当事人接受本院组织的调查询问后,不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林**,被上诉人丰成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接受了本院组织的调查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为驳回丰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二审诉讼费由丰成建设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杨**应向丰成建设公司支付超支的工程款882,946.31元及利息错误。丰成建设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且中途赶走杨**的班组成员不让杨**继续履行合同,案涉合同未完全履行的过错在丰成建设公司而非杨**。2.杨**与丰成建设公司从未进行核算,班组工程量清单是丰成建设公司单方面制作,未经杨**核算确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且一审法院未对案涉工程中杨**已完成部分进行造价鉴定和评估,属于程序违法。
丰成建设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
丰成建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杨**立即返还丰成建设公司多付分包承包款2,344,010.162元,并以2,344,010.16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杨**偿付之日止,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借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逾期利息;2.判令杨**立即支付合同约定的3%税金219,159.58元、3%质保金219,159.58元以及0.6%应交保险费用43,831.92元,合计482,151.08元;3.判令杨*...(本文书还有67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