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诉被告康**、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康*向本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8年9月10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4.8%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9年4月15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4.8%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利息40000元,暂计算至2022年5月20日共计109941.67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康**、康**未予答辩。
查明的...(本文书还有20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