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番禺桥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桥兴公司)诉被告刘**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被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桥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不予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8,361.8元;2.判令原告不予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待遇40,034.16元;3.判令原告不予支付被告住院期间护理费24,4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0年10月16日,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告构成工伤。2021年9月7日,经过株洲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八级。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8月31日、11月20日共支付被告护理费及生活费20,000元。2021年12月13日株洲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本文书还有28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