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曾*、李**、陈**、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李**、陈**、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与被告娄底博大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大公司)、曾*、李**、陈**、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娄底博大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曾*、李**、陈**、樊**以及被告曾*、李**、陈**、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博大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刘**2,680,986元,利息403,930元,并以2,680,986元为基数按月息1.5%支付利息至...(本文书还有26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