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那曲小班蔬菜水果批发部与被告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那曲小班蔬菜水果批发部的经营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那曲小班蔬菜水果批发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26,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21年2月份至2021年6月份期间从原告处赊购蔬菜,2021年12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承诺被告拖欠原告蔬菜款26,000元,自2022年1月至3月,每月支付10,000元。但是时至今日,原告多次索要均无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
被告付*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那曲小班蔬菜水果批发部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本院分析如下:原告提交的《欠条》原件一份,拟...(本文书还有8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