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机械款28,7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3日,被告从原告处租借卡特60挖机用于修建g109改建工程,2020年8月13日退场。被告现欠付租赁费28,700元,承诺该款于2020年10月30日付清。但是时至今日,原告多次索要均无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
被告何*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马*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本院分析如下:原告提交的《出场单》原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租赁挖机的事实,租赁期限...(本文书还有12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