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翁**与被告翁**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律师、施**律师、被告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上海市长乐路**弄2号**层东北间**层西北间**层卫生间房屋中被继承人石**的产权份额由原告继承;2、被继承人石**名下上海市长乐路**弄2号**层中北间的房屋由原告继承。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石**(2016年2月28日去世)与翁衡卿(1964年8月11日报死亡)系夫妻,共生育三个儿子,分别为翁尚羲(1997年1月28日报死亡)、翁**、翁**。翁尚羲配偶为董福珍(1997年6月17日报死亡),两人未生育子女。被继承人石**生前于2014年2月21日到上海市闵行区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本文书还有27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