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及其代理人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人民币;二、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10月至2022年7月所欠利息232833元人民币;三、判令被告支付自2022年8月至本金清偿之日期间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逾期利息;四、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22年8月19日所欠利息245250元”,本院予以准许。
被告王**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本文书还有17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