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巩**、王*诉被告朱**、吕**、第三人海林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林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2年5月11日、2022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巩**、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朱**、吕**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第三人海林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巩**、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巩**、王*与朱**、吕**于2016年订立的海林***小区**号楼**号车库的买卖合同;2.朱**、吕**共同返还巩**、王*购车库款11万元及利息(以11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6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购车库款返还完毕时止的利率,按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标准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朱**、吕**负担事实与理由:巩**、王*系母子关系,朱**、吕**系夫妻关系2016年8月下旬,巩**从手机朋友圈看到朱**、吕**有海林***小区房屋和车库要卖的信息,通过信息中预留的电话联系到朱**、吕**,朱**、吕**称自己的房屋和车库出售并协助办理手续之后,巩**多次约朱**、吕**看房,双方于2016年8月31日最终协商确定...(本文书还有53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