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汉族,1963年3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上诉人沈阳中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2021)辽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中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
沈阳中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备用金人民币60333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自2007年6月至2014年9月在原告处工作,期间曾担任工程部经理、总监等职务。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李**因工作需要按公司规定履行了审批手续后从原告处支取备用金,用于支付工程...(本文书还有10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