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北京金宸亚恒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宸投资公司)、被告北京戴纳海朗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纳酒店公司)、被告金宸天恒(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宸经纪公司)、被告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被告北京焦点互动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点公司)、被告北京名城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张**,搜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焦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金宸投资公司、戴纳酒店公司、金宸经纪公司、名城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六被告共同返还张**以焦点爱家卡服务费名义收取的款项1万元,并以1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2.请求判令六被告共同返还张**以办卡费名义收取的款项5万元,并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3.请求判令六被告共同返还张**以充值金名义收取的款项40万元,并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1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4.请求判令六被告共同赔偿张**如房屋买卖合同能够履行张**可以获得的可得利益损失,暂定300万元(具体金额待鉴定后另行确定);5.请求判令六被告共同承担诉...(本文书还有62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