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北分)与被告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银行北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银行北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邵*支付借款本金299978.53元、罚息23779.39元、复利3.9元及以前述欠款本金、利息为基数,自2022年4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江苏银行个人借款合同(自主支用线上版)》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的罚息、复利;2、判令邵*支付1500元律师费及还款额15%的律师费;3、诉费由邵*承担。
被告邵*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本文书还有17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