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王**、保定星保******(以下简称星保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星保医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借款50万元。二.判令被告按借据支付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10日,被告星保医院与保定泰和康复医院(以下简称泰和医院)意向合作,星保医院以医院周*资金紧张为由向泰和医院借款50万元,用期一个月。借款到期后不能返还。原告发现被告星保医院已被多家法院宣告为负债人,医院的流动资产被抵押,资不抵债达数千万元。双方合作意向停止。泰和医院属于民营非企业,资金不得挪用。被告星保医院属于民营企业,王**是大股东,还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经过协商,双方同意债权债务变更如下,原告王**个人垫付50万元给泰和医院。泰和医院对被告星保医院...(本文书还有23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