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与被告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莫**,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给回原告借款97000元,利息1455元/月,从2017年4月23日至2022年4月23日共5年2个月,利息为90210元,本金、利息两项金额共计18721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06年9月23号后,被告为创办沙场购买机器设备,向原告借款97000元,约定月息1.5%。2017年2月23日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借口拖延赖帐不还钱。为此只有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书还有1642字未显示)